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稅捐稽徵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24號原 告 福隆起重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中文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 上列當事人間稅捐稽徵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 年1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