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24號
- 原告
- 福隆起重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劉中文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李慶華
上列當事人間稅捐稽徵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1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