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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稅捐稽徵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
    周玉羣
  • 法定代理人
    劉中文、李慶華

  • 原告
    福隆起重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24號原   告 福隆起重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中文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 上列當事人間稅捐稽徵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 年1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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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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