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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4號

稅捐稽徵法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周玉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24號

原告
福隆起重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中文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李慶華

上列當事人間稅捐稽徵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1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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