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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
    林靜梅

  • 當事人
    台灣瑞曼迪斯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187號原   告 台灣瑞曼迪斯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陸德博 上列原告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所為之102 年5 月17日桃監裁字第裁52—Z2A020548 號、第裁52—Z2A020549 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羅婉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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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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