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59號
- 原告
- 兆科科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甘慧蘭
- 被告
-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 代表人
- 劉明珠
- 訴訟代理人
- 洪至文
何家誠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原告不服民國102 年7 月9 日財政部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一0三年十月七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有應行調查之證據應予補充調查,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錢 建 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