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187號原 告 台灣瑞曼迪斯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陸德博 上列原告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所為之102 年5 月17日桃監裁字第裁52—Z2A020548 號、第裁52—Z2A020549 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羅婉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