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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69號

贈與稅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錢建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69號

原告
林金亮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律師
被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吳英世
訴訟代理人
張翠容

      廖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之。

二、本院前認在司法院大法官就遺產與贈與稅法第五條之一;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五月份第二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財政部一00年五月六日台財稅字第10000076610 號函釋,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惟聲請本院聲請釋憲之原告,始終未提聲請書草稿,本院認已無聲請釋憲停止訴訟之必要。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錢建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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