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7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71號
- 原告
- 吳榮祥
- 訴訟代理人
- 王健安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吳英世
- 訴訟代理人
- 張翠容
廖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之。
二、本院前認在司法院大法官就遺產與贈與稅法第五條之一;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五月份第二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財政部一00年五月六日台財稅字第10000076610 號函釋,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惟聲請本院聲請釋憲之原告,始終未提聲請書草稿,本院認已無聲請釋憲停止訴訟之必要。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錢建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