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38號原 告 晟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因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⒈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故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⒉又查受處分之當事人依行政訴訟之方式請求救濟時,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應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及同法第58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亦為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狀內僅記載原告名稱為晟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未記載原告公司之代表人或訴訟代理人名稱等事項,因此原告應於補繳裁判費同時,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 份,補陳正確原告公司之代表人或訴訟代理人等名稱。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羅婉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