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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8號

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8號

                  103年2月12日辯論終結

原告
立大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家慶(董事長)
被告
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
代表人
陳錫霖
訴訟代理人
李坤洲

      何家誠

      古家存

上列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本院於102 年2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尚有待查詢事項(原告聲明請求撤銷之部分原處分,非屬本院管轄),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羅婉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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