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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55號

廢棄物清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55號

原告
林朝明
訴訟代理人
莊守禮律師
被告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表人
沈志修
訴訟代理人
林宗揭律師
複代理人
葉禮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關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1 項之規定,乃限於: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者。.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40萬元以下者。.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故非屬上開事件之公法上爭議事件,即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為審理。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之1 及第1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在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係請求撤銷如附表所示之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此有該起訴狀1 份附卷可參。然如附表所示之原處分罰鍰之金額已逾40萬元,實非屬上揭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而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依上開說明,即應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再被告之公務或機關所在地係位於桃園市境內,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所管轄之轄區,自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罰鍰金額共計新臺幣八十萬元┌──┬────────────────┬─────────────────┐│編號│ 原處分裁罰日期及裁處書文號 │ 訴願決文號/日期 ││ │ (包括罰鍰金額新臺幣/元) │ │├──┼────────────────┼─────────────────┤│1 │ 103/06/00 00-000-000000 │103 年10月7 日府法訴字第0000000000││ │ (罰鍰六萬元) │號 ││ ├────────────────┤ ││ │ 103/06/00 00-000-000000 │ ││ │ (罰鍰六萬元) │ ││ ├────────────────┤ ││ │ 103/06/00 00-000-000000 │ ││ │ (罰鍰六萬元) │ ││ ├────────────────┤ ││ │ 103/06/00 00-000-000000 │ ││ │ (罰鍰六萬元) │ ││ ├────────────────┤ ││ │ 103/06/00 00-000-000000 │ ││ │ (罰鍰六萬元) │ │├──┼────────────────┼─────────────────┤│2 │ 103/06/00 00-000-000000 │103 年10月7 日府法訴字第0000000000││ │ (罰鍰六萬元) │號 ││ ├────────────────┤ ││ │ 103/06/00 00-000-000000 │ ││ │ (罰鍰六萬元) │ ││ ├────────────────┤ ││ │ 103/06/00 00-000-000000 │ ││ │ (罰鍰六萬元) │ ││ ├────────────────┤ ││ │ 103/06/00 00-000-000000 │ ││ │ (罰鍰六萬元) │ ││ ├────────────────┤ ││ │ 103/06/00 00-000-000000 │ ││ │ (罰鍰六萬元) │ ││ ├────────────────┤ ││ │ 103/06/00 00-000-000000 │ ││ │ (罰鍰六萬元) │ │├──┼────────────────┼─────────────────┤│3 │ 103/06/00 00-000-000000 │ 103年10月7日府法訴字第0000000000 ││ │ (罰鍰六萬元) │ 號 ││ ├────────────────┤ ││ │ 103/06/00 00-000-000000 │ ││ │ (罰鍰六萬元) │ ││ ├────────────────┤ ││ │ 103/06/00 00-000-000000 │ ││ │ (罰鍰六萬元) │ ││ ├────────────────┤ ││ │ 103/06/00 00-000-000000 │ ││ │ (罰鍰六萬元) │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羅婉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55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廢棄物清理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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