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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57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錢建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57號

原告
一六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安裕
被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李慶華

上列原告因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所為之處分書,申請復查,經被告以一0二年七月一日北區國稅法二字第0000000000號復查決定維持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財政部以一0三年六月十日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 號訴願決定(案號:第00000000號)駁回。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於一0三年十月十三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具狀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該院以一0三年度訴字第一五四七號裁定移送至本院。然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法 官 錢 建 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 宗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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