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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83號

營業稅罰鍰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83號

原告
千記企業社
原告
蔡金宏
被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李慶華(局長)

一、上列原告因有關營業稅罰鍰事件,對於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所為之處分書,申請復查,經被告以103 年1 月8 日北區國稅法一字第0000000000號復查決定維持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財政部以103 年4 月29日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先予敘明。

二、經查,原告於103 年6 月25日向本院具狀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 婉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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