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96號
- 上訴人
- 桃園市政府
- 代表人
- 鄭文燦
- 被上訴人
- 程予甬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4 月17日本院103 年度簡字第96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1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院判決係於民國104 年4 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第120 頁之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至104 年5 月14日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04 年5 月15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