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40號原 告 順興水產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國維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 訴訟代理人 游松輝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案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行政訴訟法第218條已明定準用該規定。 二、查關於本案判決主文關於訴訟費用之記載,本院於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誤載由被告負擔,爰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靜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羅婉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