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57號
- 原告
- 一六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陳秀花
- 被告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李慶華
- 訴訟代理人
- 劉惠芳
鄧輝鼎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 103 年6月10日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 號(案號:第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原告之代表人林陳秀花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三條及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三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八十年台抗字第七一號判例同此見解)。茲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自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末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代表人於本院判決前已變更為林陳秀花,此有上級審查詢之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可證。且原告上訴時並未委任訴訟代理人,亦未聲明承受訴訟。依據上述規定,本院依職權命原告新任代表人林陳秀花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錢 建 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