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77號
- 原告
- 亞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嚴維群
- 訴訟代理人
- 李聰明會計師
- 被告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李慶華
- 訴訟代理人
- 游松輝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一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辯論終結後,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爭點尚未釐清,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官 錢建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