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77號原 告 亞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嚴維群 訴訟代理人 李聰明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 訴訟代理人 游松輝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一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辯論終結後,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爭點尚未釐清,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行政訴訟庭法官 錢建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劉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