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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77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錢建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77號

原告
亞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嚴維群
訴訟代理人
李聰明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李慶華
訴訟代理人
游松輝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辯論終結後,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法律爭點尚未釐清,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本件並另訂於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再開辯論。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官 錢建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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