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79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79號

抗告人
朝昇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朝同
相對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李慶華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 月9 日本院103 年度簡字第79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行政訴訟法第268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抗告準用之,同法第236條之2第4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關於本院103 年度簡字第79號駁回抗告人起訴之行政訴訟裁定,係於民國104 年1 月16日送達抗告人,由其本人親收,有卷附第23頁之送達證書可稽,而對於裁定提起抗告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惟抗告人遲至104 年2 月3 日始提出抗告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10日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抗告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之2 第4 項、第272 條、246 條第1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羅婉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