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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93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周玉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93號

原告
開薪傳媒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斯鴻
被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李慶華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前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754 號裁定移送至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103 年5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裁判費及相關事項,該裁定已於103 年6 月6 日送達原告(按:係於同年5 月28日寄存送達,依法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北高行卷第15頁)。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表、答詢表在卷可參,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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