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03號
- 原告
- 一舫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曾秀麗
- 被告
- 桃園市政府
- 代表人
- 鄭文燦
上列原告因有關藥事法事件,對於桃園市政府以一0四年三月三日府衛檢字第0000000000號所為之處分書,申請復核,經原處分機關再以一0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府衛檢字第0000000000號函維持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衛生福利部以一0四年七月二日衛部法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駁回,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於一0四年九月三日向本院具狀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然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