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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03號

藥事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錢建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03號

原告
一舫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曾秀麗
被告
桃園市政府
代表人
鄭文燦

上列原告因有關藥事法事件,對於桃園市政府以一0四年三月三日府衛檢字第0000000000號所為之處分書,申請復核,經原處分機關再以一0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府衛檢字第0000000000號函維持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衛生福利部以一0四年七月二日衛部法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駁回,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於一0四年九月三日向本院具狀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然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法 官 錢 建 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 宗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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