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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30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錢建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30號

原告
宸果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金助
訴訟代理人
莊世金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李慶華

上列原告因有關營業稅事件,對於原處分機關所為之原處分不服,申經復查,經原處分機關再以一0四年八月十一日北區國稅法一字第0000000000號復查決定,維持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財政部以一0四年十一月四日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 號訴願決定駁回,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於一0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向本院具狀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然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法 官 錢 建 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 宗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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