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30號原 告 宸果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金助 訴訟代理人 莊世金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 上列原告因有關營業稅事件,對於原處分機關所為之原處分不服,申經復查,經原處分機關再以一0四年八月十一日北區國稅法一字第0000000000號復查決定,維持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財政部以一0四年十一月四日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 號訴願決定駁回,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於一0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向本院具狀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然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錢 建 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劉 宗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