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40號原 告 東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珍 關 係 人 王怡涵 原 告 仕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馥榕 關 係 人 王怡涵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法定代理人 沈榮詳 訴訟代理人 吳俊毅 陳芬珠 上列當事人間快遞貨物通關辦法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民國104 年10月14日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號(以上受處分人為原告東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及104 年11月3 日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 、00000000000 號(以上受處分人為原告仕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又訴願事件,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以上分別為訴願法第14條第1 項、第77條第2 款定有明文。再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3 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 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人民依上揭規定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須經訴願之前置程序始得為之;如其未經訴願程序,遽行提起撤銷訴訟,其起訴即屬不備要件。又起訴不備其他要件,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東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稱東風公司)及仕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稱仕方公司),均因快遞貨物通關辦法事件,東風公司係於民國104 年6 月8 日收受復查決定、於104 年8 月20日提起訴願(參照卷面記載東風公司之原處分卷一附件7 、8 號),仕方公司則係於104 年7 月27日收受復查決定、於104 年8 月31日提起訴願(參照卷面記載仕方公司之原處分卷一附件7 、8 號),有相關送達證書及訴願書附各該原處分卷內可參,足信屬實。依前開規定及說明,經計算其提起訴願之期間,原告東風及仕方公司所提之訴願,均已逾越提起訴願之法定不變期間,從而,原告所提起之行政訴訟,即屬起訴不備要件,顯非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羅婉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