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38號
- 原告
- 高鉅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清葉
- 被告
- 桃園市政府
- 代表人
- 鄭文燦
上列原告因有關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被告所為之一0三年九月二日勞外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不服提起訴願,經勞動部訴願駁回,原告對此仍有不服,而於一0四年四月十七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內並未記載正確之原、被告名稱,因此原告應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正本及繕本各一份,補陳原告為「高鉅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許清葉」、被告為「桃園市政府」及代表人「鄭文燦」。
二、按提起行政訴訟,經訴願程序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於起訴狀內附具訴願決定書。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並未附具上開裁處書、訴願決定書影本,尚無從憑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何,故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一併補正上開裁處書、訴願決定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