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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8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錢建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38號

原告
高鉅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葉
被告
桃園市政府
代表人
鄭文燦

上列原告因有關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被告所為之一0三年九月二日勞外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不服提起訴願,經勞動部訴願駁回,原告對此仍有不服,而於一0四年四月十七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內並未記載正確之原、被告名稱,因此原告應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正本及繕本各一份,補陳原告為「高鉅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許清葉」、被告為「桃園市政府」及代表人「鄭文燦」。

二、按提起行政訴訟,經訴願程序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於起訴狀內附具訴願決定書。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並未附具上開裁處書、訴願決定書影本,尚無從憑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何,故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一併補正上開裁處書、訴願決定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錢 建 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 宗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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