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再字第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再字第2號
- 抗告人
- 即再審原告
- 鴻鼎貿易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柯永信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106 年4 月10日本院105 年度簡再字第2 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再字第2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106 年4 月10日本院105 年度簡再字第2 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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