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22號
- 原告
- 指南噴砂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漢嚴
- 輔佐人
- 羅憲宏
- 被告
- 桃園市政府
- 代表人
- 鄭文璨
- 訴訟代理人
- 王唯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水利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月16日所為105年簡字第122號裁定之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指南噴油漆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指南噴砂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亦準用之,準此,於裁定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時,當可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