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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201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錢建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201號

原告
英瑞杰行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憲
被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張丞邦

上列原告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桃園市政府交通裁決處所為之一0五年七月十五日桃交裁罰字第58-ZAC000679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於一0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向本院具狀不服,依一0一年九月六日生效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錢建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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