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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22號

水利法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22號

原告
指南噴砂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漢嚴
輔佐人
羅憲宏
被告
桃園市政府
代表人
鄭文璨
訴訟代理人
王唯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水利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月16日所為105年簡字第122號裁定之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指南噴油漆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指南噴砂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亦準用之,準此,於裁定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時,當可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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