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38號原 告 東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珍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東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間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