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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
    黃漢權

  • 當事人
    東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38號原   告 東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珍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東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間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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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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