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4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49號
- 原告
- 趙晟宏
- 被告
- 勞動部
- 代表人
- 郭芳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本件移送於勞動部(訴願管轄機關)。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法第6 條第2項、3項、4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意旨略以:「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並主張「請撤銷公文文號000000000000號之(行政)處分……,退訓及退宿之行政處分……」等語,核其內容係可得提起撤銷訴訟(撤銷原處分),依法自應提起撤銷訴訟,其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又提起撤銷訴訟須踐行訴願前置程序,本件未經訴願程序,依前開規定,應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勞動部。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