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黃漢權
- 法定代理人班鐵翊、鄭文燦
- 原告嘉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桃園市政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8號原 告 嘉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班鐵翊 訴訟代理人 吳宛亭律師 林俊宏律師 複代理人 周聖皓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律師 複代理人 賴勇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另定於民國106 年6 月13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7 法庭( 行政訴訟法庭) 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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