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51號原 告 東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玉珍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 代 表 人 沈榮詳 上列原告東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因虛報進口貨物名稱、數量及逃漏稅款事件,對於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分不服,申經復查,經原處分機關再以一0四年十月十二日北普法字第0000000000號復查決定,維持原處分。嗣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財政部以一0五年三月十日台財法字第00000000000 號訴願決定駁回,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於一0五年五月九日向本院具狀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然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未據原告均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錢 建 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劉 宗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