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92號
- 上訴人
- 振豐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 代表人
- 鄭文宗
- 被上訴人
- 桃園市政府 (即被告)
- 代表人
- 鄭文燦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上訴人對於106 年2 月10日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9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之2 第3 項準用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於民國106 年3 月7 日向本院提起上訴,然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僅謂容後補陳等語,惟迄今已逾二十日以上,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前述規定,其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之2 第3 項、第245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