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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再字第2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再字第2號

抗告人
即再審原告
鴻鼎貿易有限公司
代表人
柯永信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106 年4 月10日本院105 年度簡再字第2 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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