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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更(一)字第7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林其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更(一)字第7號

上訴人
即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蔡振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謝羽囿、吳淑玲與李保蒼等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9 日本院106 年度交更(一)字第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 第1 項第2 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其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更(一)字第7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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