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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99號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99號

原告
蔡煌松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間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事件,對於民國107 年5 月31日本院年度簡字第99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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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99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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