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更(一)字第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更(一)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 代表人
- 黃士哲
- 訴訟代理人
- 蔡振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謝羽囿、吳淑玲與李保蒼等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9 日本院106 年度交更(一)字第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 第1 項第2 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其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