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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就業服務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
    黃漢權
  • 法定代理人
    劉承泰

  • 原告
    新加坡商碁諾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70號原   告 新加坡商碁諾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承泰 訴訟代理人 李之語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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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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