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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就業服務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
    黃漢權
  • 法定代理人
    劉承泰、鄭文燦

  • 原告
    新加坡商碁諾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桃園市政府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70號原   告 新加坡商碁諾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承泰 訴訟代理人 張鈞閔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七年十一月八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86 條,於行政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於107 年11月8 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71號就業服務法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現因上開事件業已終結,並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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