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字第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金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朝會計師(清算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間使用牌照稅事件,對於民國108 年7 月19日本院107 年度稅簡字第16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