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274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274號

原告
佶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伃君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等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 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準用第105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復依同法第57條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第236 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查原告起訴狀漏列原告代表人,應補正原告代表人為「鄭伃君」,並提出記載原告法定代理人姓名之最新分公司營業登記資料以佐。

二、另原告應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後書狀及繕本各1 份(含證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