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274號原 告 佶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伃君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等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 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準用第105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復依同法第57條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第236 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查原告起訴狀漏列原告代表人,應補正原告代表人為「鄭伃君」,並提出記載原告法定代理人姓名之最新分公司營業登記資料以佐。 二、另原告應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後書狀及繕本各1 份(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金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