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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6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6號

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綠島監獄
相對人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代表人
許金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行刑法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載明:「……二、當事人為進行訴訟所必要之費用,原須預行繳納,惟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時,將無從伸張其權利,故應准予救助,以維護其權益。三、如當事人起訴或上訴,依其所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顯無勝訴之望者,自無須予以救助,以杜濫訟。」準此可知,當事人得受訴訟救助者,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為限。申言之,行政法院准予訴訟救助,應具備下列要件:1.須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2.須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所稱顯無勝訴之望,指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無須法院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3.須依當事人之聲請:訴訟救助,必經當事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行政法院不得依職權准予訴訟救助(最高行政法院105 年度裁字第998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受訴行政法院經審酌認當事人確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應准予訴訟救助,以維護其權益,然如當事人起訴或上訴所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顯無勝訴之望者,自無須予以救助,以避免無益之訴訟。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於歷年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時,依法辦理投票作業事宜,剝奪其選舉權之權益而提起申訴,惟遭相對人決議不受理;嗣聲請人不服再向法務部矯正署提起申訴,經相對人以107 年6 月14日法矯署勤字第10701700920 號函文(性質上為申訴決定書,下稱系爭申訴駁回決定書)駁回其申訴;嗣聲請人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55 號意旨起訴(本案案號:107 年簡字第64號監獄行刑法事件),並主張伊無資力負擔訴訟費用,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於歷年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時,依法辦理(在監獄受刑人及收容人)投票作業事宜,剝奪其選舉權之權益,並聲明「撤銷原管理措施及申訴決議」等語(見本院107 年簡字第64號監獄行刑法卷第2 項起訴狀所載),揆諸其內容係提起行政訴訟法第4 條之撤銷之訴。

㈡惟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揆諸上揭規定可知,依行政訴訟法第4 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須有「違法」之行政處分存在為其要件,否則即與撤銷訴訟之要件不符。本件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明有何違法之行政處分存在,且依其主張之事實,均係依現行法律架構實施或函釋所為,尚難認有何違法行政處分存在。至聲請人主張歷年來未辦理在監所受刑人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而剝奪其選舉權部分,因涉及不在籍投票之問題,非有法律規定無從實施、執行,此部分涉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研修,目前業已由主管機關即內政部及中央選舉委員會進行相關法律研修中,有法務部矯正署上開107 年6 月14日函文在卷可佐(同上簡字卷第4頁),依上揭說明,本件與行政訴訟法第4 條關於撤銷訴訟之要件不符,且係因相關法律尚未研修完成所致,是依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業經本院就聲請人提起監獄行刑法行政訴訟部分(即本案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在案。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歷年來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時未依法辦理投票事宜,依監獄行刑法起訴(本案案號:107 年簡字第64號,案由:監獄行刑法),本院認為因本案有「顯無勝訴之望」情事,即有不備起訴要件之問題,而其情形又不能補正,依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但書規定,本件不符合訴訟救助之要件,準此,聲請人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6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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