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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字第3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3號

原告
長福製鞋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銀

上列原告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等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 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準用第105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本件原告於起訴狀雖有列載其名稱即長福製鞋工業有限公司,但漏未列載其代表人姓名及住所,其程序顯有欠缺,是原告應補陳其公司之代表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後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 份(含證物),以利案件進行。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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