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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字第31號

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3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表人
陳依財
訴訟代理人
許文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可成應材科技有限公司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本院107 年度稅簡字第3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字第31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