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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22號

廢棄物清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22號

原告
聚鑫玻璃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杜嵐風
訴訟代理人
黃智謙律師
被告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表人
沈志修
訴訟代理人
陳蓬芳

      張良棋

      林睿晟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7431 號、108 年度偵字第9195號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之偵查終結及刑事訴訟判決確定或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 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36 條規定,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查,本件被告係審認原告以車輛載運有害事業廢棄物,未依法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委託事業單位名稱、廢棄物種類及數量等營運紀錄,亦無裝置即時追蹤系統( GPS),並將有害事業廢棄物棄置於臺南市區內,嗣於106 年11月7 日遭警查獲,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 項第3 款、第5 款規定而裁罰原告。次查,上揭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行為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等刑事案件,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7431 號( 原由107 年度他字第965 號案件改分偵字案號) 、108 年度偵字第9195號廢棄物清理法等偵查案件偵辦中,此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刑事案件報告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刑事傳票、本院電話紀錄、繫屬案件簡表等附卷可稽。因上開刑事偵查案件之數名犯罪嫌疑人及關係人,即係本件所欲傳喚之證人,與本件有事實上及證據上之關連性,且牽涉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足以影響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故本院認為避免裁判歧異,在該刑事偵查終結及刑事訴訟事件確定及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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