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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22號

廢棄物清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表人
呂理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聚鑫玻璃有限公司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09 年11月13日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122 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22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廢棄物清理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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