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2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代表人
- 呂理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聚鑫玻璃有限公司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09 年11月13日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122 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