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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54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54號

原告
宏醫藥妝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湘青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 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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