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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56號

食品衛生管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56號

原告
宏醫藥妝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湘青

上列原告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等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 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遵期補繳之。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2 項規定,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查本件未據原告附具,應提出訴願決定書影本1 份到院,俾憑辦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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