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4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426號
- 原告
- 聲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清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300 元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規定甚明。復按,交通裁決事件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第236 條、107 條第1 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顯不合程式,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另原告起訴時,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請原告提出上開書狀及文件繕本,俾利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第1項規定,將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送達被告。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