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426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高維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426號

原告
聲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300 元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規定甚明。復按,交通裁決事件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第236 條、107 條第1 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顯不合程式,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另原告起訴時,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請原告提出上開書狀及文件繕本,俾利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第1項規定,將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送達被告。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維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