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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07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07號

原告
燁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建源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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