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30號
- 原告
- 千進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令煌
- 被告
- 桃園市政府
- 代表人
- 鄭文燦
- 訴訟代理人
- 林三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係原告不服被告所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應適用同法第2 編第2 章規定之簡易訴訟程序,合先敘明。
二、按提起行政訴訟法第4 、5 條之訴訟,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同法第106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 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原告係不服被告所為民國107 年5 月31日府勞檢字第1070124941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而提起行政訴訟。又原處分經原告提起訴願,訴願決定書係於107 年12月21日由原告法定代理人即趙令煌蓋章收受而合法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訴願可閱覽卷第42頁)。是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107 年12月22日起,算至108 年2 月21日(原告設於桃園市桃園區,故不另加計在途期間)即已屆滿。原告遲至108 年3 月18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有其起訴狀上收文戳可憑(本院卷第3 頁),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6 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其玄